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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金融服务费合法吗
释义
    一、收取金融服务费合法吗
    收取金融服务费不合法。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的中间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从而收取费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二、贷款服务费收取标准
    没有具体标准,需要双方具体约定。如果是双方约定好的手续费,并且手续费加上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那就是合法的。建议去正规银行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贷款服务费应该怎样收取?
    没有具体标准,需要双方具体约定。如果是双方约定好的手续费,并且手续费加上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那就是合法的。建议去正规银行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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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4: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