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害人不服刑事判决,可以在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收到判决书后的五日以内,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有对生效裁判申诉的权利,被害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证据证明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被害人有权了解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和进度,有权获取侦查、检察、审判阶段的法定诉讼文书和鉴定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谅解书有多大作用 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说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刑事谅解属于非常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从实体的角度来看,若在案证据确能定罪,取得刑事谅解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够作为检察机关提出宽缓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能够令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