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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露天焚烧垃圾哪个部门处罚
释义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是指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通过燃烧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违法露天焚烧垃圾,不得在城乡道路抛撒和焚烧冥纸、遗物及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未被当场发现的焚烧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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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