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无效的装修合同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一、承租人能要出租人补偿装修款吗 房屋租赁后装修投入,是商业用房租赁中较常见的问题,法律上对此行为叫做添附,合同终止或解除,承租人能否要求对装修进行补偿这要分几个层次来分析: 1、如果签订的合同中已就房屋装修添附物作过明确约定,双方解除合同时就要按约定来处理。 2、如果合同未作过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要看当初房屋装修前有没有经出租人同意。根据规定,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就装修承租房,实际上侵犯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双方已同意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出租人如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应将装修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也不必给你补偿。 如果承租人在装修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那么双方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于该装修添附物不能取回,只能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承租人的损失,原则上应按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判断由谁承担。如果承租人的装修添附物对出租人确实还有利用价值,也可由出租人酌情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双方对补偿数额没法协商一致的,可提起诉讼由法院酌情判断。 二、租房到期装修物归哪个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与房屋无必然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果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出让给出租人。但是房屋装修的装饰物和后来的添附物就有所不同,比如地板、天花板以及抽油烟机、空调等物件,在拆除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我国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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