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恢复驾驶证正常使用的情形:驾驶证不办理审验和有效期满不换证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通过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恢复驾驶资格。因其他情形被注销的法规没有恢复驾驶资格的规定,而驾驶证被依法吊销的更不可能有恢复正常使用的规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1、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交给没有驾驶资格人驾驶以及超速吊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拼装报废车吊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交通肇事罪吊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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