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信用卡的最新法律规定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对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纠纷案件审理作出规范。其中,针对信用卡透支利息,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是按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方案二是根据持卡人是否偿还全部透支额来确定计息方式。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征求意见稿,拟就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方面的纠纷案件审理作出规范,其中针对信用卡透支利息给出的两个方案都有条件支持“按照未偿还额计付透支利息”,在现行的全额计息政策下,如果你这个月刷信用卡消费了10000元,但是在还款期限内未能全额还款,而是还了7000元,但银行在收取欠款利息的时候,还是会按照10000元计算。 如果信用卡持卡人没有按时全款还款,就会产生利息,目前国内银行中最主流的就是“全额计息”,即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虽然不少银行在全额计息上设置了“容差容时”服务,但一直以来质疑此项规定合理性的声音从未间断。 对此,征求意见稿中给出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称,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针对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纠纷案件审理,提出了两个方案来规范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式。这对于信用卡持卡人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变革。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无论是方案一还是方案二,都对持卡人提供了一定的支持,使得利息的计算更加合理。然而,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将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是指依据合同为商户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或为信用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并承担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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