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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残评定与伤情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1、断定的时刻不同。伤情判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判定则应在医治完结后进行,这是由于两者的点评根底不一样。
    2、意图不同。伤残判定主要在于评判医治完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作业、日子、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判定在于断定损害自身的严峻程度。鉴于其意图不同,因此,反映在损害程度和伤残程度的判定上是有一定差异的,也就是说,能够被判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由于有些损害自身可能很严峻,但经过医治后可能康复而不影响功用。
    3、规范依据不同。在路途交通事故中,伤残判定的依据的规范是《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判定GB18667-2002》,归于强制性国家规范;而伤情判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分联合拟定的《人体轻伤判定规范(试行)》和《人体重伤判定规范》。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规范拟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4、运用意图不同。伤残判定定论多用来断定民事补偿职责,而伤情判定则多用来断定刑事职责和行政职责。比方,交通事故巨细的区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一、医疗事故到底按什么标准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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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0 3:3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