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 诉讼 阶段都可以申请撤诉。 1.要提出申请撤诉,原告在法院 立案 受理后,进行宣判前,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2.办理撤诉手续:在立案到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没有不予撤诉的理由即可撤诉。 3.一经撤诉,诉讼程序即终止,原告撤诉后,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