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母亲和儿子共同做公积金贷款 |
释义 | 法律分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主要内容如下: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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