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性质的概念是合同类型。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本合同与预约合同;定式合同与不定式合同。合同作为法律形式的存在,其性质由于合同内容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而各不相同。 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二、买卖合同怎么转让 买卖合同的转让方式如下: 1、如果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债权,则债权人应先通知债务人; 2、如果转让的是债务,则债务人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才能转让债务。 买卖合同的特征是: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的转让万根据债权转让与债务人转让来区分。买卖合同具有属于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三、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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