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如何通过提起诉讼来终止同居关系?
释义
    同居不等于事实婚姻。如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可视为事实婚姻并享有法律保护。如感情破裂,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解除同居关系。一般来说,不能通过起诉来解除同居关系,双方自行分开即可。但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现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应该视为事实婚姻,并享有法律保护。如果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经过法院调解无效,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则应准予离婚,即解除符合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2:2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