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能通过公证解除继子女的继承权。继父母继子女是一种抚养关系,继子女是享有法定的继承权的,是不能通过公证解除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一、判定抚养关系的依据 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一般需要继父母与继子女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且继父母尽了抚养、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义务。根据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离婚后再婚是否仍然有继承权 离婚后再婚否仍然有继承权的。具体如下: 1、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可自然解除;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受继父或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或继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