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罪与杀人未遂 |
释义 |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一、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两个争议问题。这两个问题都与犯罪主观方面相关:一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的区别,二是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故意伤害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结果相同,都造成了伤害的后果,这是两个罪名容易混淆的地方。但故意伤害是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故意杀人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侵犯的客体不同。如何确定赵某的主观方面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是一个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法官这时要考虑作为一个正常人最低的注意义务是什么,是否应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本案中,综合案发现场的各种情况及相关证据,法官可以充分认定,此时赵某应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梁某的死亡,有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赵某的客观方面有两个行为,一是向前开车时撞倒了被害人梁某,二是明知已经把梁某撞倒,梁某就在车轮下,仍然倒车逃跑,又轧了一下梁某。关于赵某的主观方面,不论赵某第一次撞梁某是想伤害梁某还是想驾车逃跑,是故意还是过失,撞完第一下后,他已经发现自己将梁某撞倒,其仍然倒车,这时就产生了间接故意杀人的故意。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是一种放任的心态。赵某作为一个理性的正常人,肯定能够预料到一辆皮卡车从人身上轧过可能会造成人死亡的后果。明知有可能会造成车下人的死亡,在车下有人的情况下仍然倒车轧过去,就是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具备了杀人的间接故意。即使赵某的主管目的是为了驾车逃跑,也并不能排除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二、别人捅我俩刀没死会判刑吗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或者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未遂,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故意杀人未遂仍按故意杀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具体如何判决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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