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萍乡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流程怎么走 |
释义 | 一、萍乡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流程怎么走 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中心 接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东2路02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 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如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或不属于省农业厅行政许可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如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发放《补正告知书》;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单位。 审查 (一)逐项提交各项资料,且合法、有效。 (二)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 1、签发。申报程序合法合规,报送的材料齐全、合格。 2、告知补正。报送的材料不齐全、不合格,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清单、办理时限和其他要求。 3、不予签发。不在职能范围内;违反相关申报程序;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二、萍乡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