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判决书执行完后还存在法律效力。生效的判决书具有不可争议性,在未经改变或者撤销之前,人民法院或其他部门在作与该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关联的决定时,必须以该判决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