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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医保是不是职工医保
释义
    是职工医保。
    1.职工医保主要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单位共同向当地社保中心缴纳的一款社会福利保障待遇,主要提供职工看病就医服务。
    2.职工医保根据分为省市县三个不同的地域分支,职工医保之所以分为省市县三个不同的地域主要是和职工投保所在地有直接联系。
    3.因为职工在进行医保投保的时候都是在当地社保中心进行的,也就是说职工如果是在市区当地医保中心进行投保所享受的就是市医保待遇,如果职工是在省部门儿的医保中心进行投保所享受的就是省医保待遇,县医保待遇和以上两种情况相同主要是指在县级社保中心投保的人群。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 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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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3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