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的诉讼外调解程序一般是指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经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等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予以调解。且庭前调解达成的协议生效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法院做出的诉讼调解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