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登录 单位网上服务大厅,选 择“信息查询—社会保险—打印单位参保证明”,按照单位需要选择起止年月、选择相关人员,打印或下载单位参保缴费证明。找开当地社保局的网站,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后,点击页面上方的社保综合。点击社保综合后,页面左边会弹出一些选择,点击单位参保证明打印。点击单位参保证明打印后,页面会弹出自己企业的社保号,单位名称,点击最右边的查询。点击查询后,页面就会弹出一张单位参保证明表格,内容有:公司名称、社保号,参保开始时间。页面弹出单位参保证明后,把页面拉到最下方,点击盖章打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