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退休年龄 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 退休 ,也可以年满55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 工资 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