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