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释义 |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一、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9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1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针对要约的不同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2条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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