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庭后调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的,审判长或审判员应当按照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在人民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一、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二、撤案的时候需要以下流程: 1、立案后被告及原告进行协商,确定所有的赔偿及其他补偿条款; 2、案件涉及的双方将协商结果以调解书的形式呈现,双方确认签字; 3、进行撤销案件申请书的攥写,并且涉案双方拿着撤案申请及调解书去相应公安局,申请撤案; 4、民警确认案件是否符合撤案的要求,并做出相应的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