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作为交付定金的一方,由于对方违约,可以主张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让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延伸法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