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旅游导游“宰客”再起,广西桂林导游强制旅客消费6月12号桂林一导游强制游客消费,称“马上下车,一小时必须消费两万”。“威胁游客,桂林市旅监所获报查证属实。对此,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要求涉事导游向游客道歉,吊销其导游证,并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12日,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处理意见明确指出,经调查核实,对网曝“这个导游好嚣张”视频涉事责任者依法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责成涉事导游员赵某某向游客赔礼道歉; (二)对涉事导游员赵某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并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 (三)对涉事相关经营者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如涉及外省相关将依法办处; (四)继续保持桂林旅游市场的规范文明,对旅游市场的薄弱环节继续强化监管力度; (五)加强旅游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和游客理性消费的教育引导力度。 通过上述的分析,当游客遭受到导游的强制消费时,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向旅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委员进行举报维护自己的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