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亲属投靠、调动、聘用、随军、搬迁、人才引进等户口迁出区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南宁户籍管理条例》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区分城乡户口的登记方式,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户口为常住户口。 (二)居民户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别”栏不再加注“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者“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后,居民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给予更换。 (三)为保障执行政策的连续性,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做好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备份,以备核查。 二、改革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及亲属住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