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农村经济合作社需要遵守的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十六条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五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其全部财产对该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其职权包括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选举和罢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和监事,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营方案及盈余分配,决定对外投资和担保方案等重大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第六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 第六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六十三条本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 设立农村经济合作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设立成功之后,合作社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设立监事会、执行董事等。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合作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 一、退出农村户口是否有补贴 退出农村户口是没有补贴的。 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有: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 2、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3、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 4、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 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 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重点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7、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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