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湘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离休、退休提取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单位改制、撤销后未再就业的。 四、出境定居的或工作、户口关系转出本州的。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七、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八、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九、特殊情况提取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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