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安措费提取标准如下: 1、矿山企业安全费用分别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和单位产量提取标准按月提取。 2、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提。 3、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基数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 4、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的0.5%-1.5%为计提依据。 法律客观: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