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户主变更需要承租人和同住人都同意才可以。变更组住人一般分为两种情况:1、变更给第三人,需要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2、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其本外有本市堂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新的承租人必须是头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公房的承相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