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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客运合同中客票有哪些法律效果
释义
    客票是表明承运人有运送其持有人义务的书面凭证,也是收到旅客乘运旅费的依据。无论哪一种运输方式,旅客均须凭有效客票才能乘车、上船或登机,除特别情形外,不能无票乘车、上船、登机。客票是旅客乘坐的票证。从法律意义上说,客票是证明客运合同的唯一凭证。客票上记载旅客所要到达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名称,旅客的座别,乘车的有效期限,旅客给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因而,客票确认了客运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履行了票面的记载事项,也就履行了合同的基本义务。旅客必须按照客票上载明的车站(码头、机场)与座别进行乘坐。旅客如果乘坐超过了客票所标明的运程,或者不按客票所标明的座别乘坐,应当补交相应的欠款或运费。承运人在办理这些旅客补交票款的事情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得任意提高票价,加收票款。
    旅客必须持有效客票乘运。承运人有权在运送期间对旅客验票。承运人验票时,发现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可以责令旅客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一、客运合同的主要特征
    客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客运合同是旅客与承运人关于运输旅客的协议,客运合同的目的是承运人按时将旅客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因此,客运合同的标的即为运输旅客的行为。
    2、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客运合同中客票的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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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