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吸和诈骗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 集资诈骗的具体表现: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是公司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该行为从形式上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3)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目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书和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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