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涉外仲裁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涉外仲裁基本原则,是指涉外仲裁机构审理案件时所遵循的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审理案件时遵循以下原则: (1)独立自主原则。仲裁机构在仲裁工作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和对外开放政策,正确适用法律,解决争议。 (2)平等互利原则。 (3)参考国际惯例原则。当法律、合同和国际公约均无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难以确定时,参考在国际经济交流中长期形成的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的合理的习惯做法。 中国涉外仲裁机关对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不论其国籍如何,不论其国家大小、强弱、贫富,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尊重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订立的不违背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合同、协议,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兼顾双方的经济利益,实事求是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涉外仲裁法律适用是哪些法律 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时,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法,则仲裁庭从其约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3)特殊规定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加入了某一国际公约或条约,或双方所在国订有双边条约或协定,则双方的国民均应遵从公约、条约或协定的规定。 涉外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我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于仲裁时效,具体到每个仲裁案件的时效,仲裁庭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确定。参照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可以延长、中止和中断。 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在仲裁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可以延长;在仲裁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仲裁时效因提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此外,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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