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资产转让的风险 |
释义 | 1、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是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中的首要风险。 2、企业清产核资中存在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资产评估报告失实,主要表现为评估价值高于或低于企业国有净资产的真实价值,从而表现为评估价值高于或低于企业国有净资产的真实价值,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引起国有资产购买方和相关部门或机构之间的纠纷、诉讼。 3、未尽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风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公开、就是指信息公开。未按照规定公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和披露信息不规范,是出资企业面临的另一风险。 4、受让方主体资格问题的法律风险,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为在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规定的方式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除法律法规对持有国有产权有禁止性或限制性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得就受让方的企业性质、所在地区、隶属关系提出歧视性的条件。但是如受让方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不适格,则会引发国有产权转让半途而废、履行苦难等后续隐患。 5、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风险。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各个细节疏忽或不完整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纠纷。 无论是国有资产的转让还是我国的其他公司中其他类型的资产的转让,都是我国的常见的公司的资产的转让的类型,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资产的权益的保护等,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自然人转让股权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个人转让股权的法律手续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总是存在一种现象:转让方和受让方私自签订平价或折价的股权转让协议,不通过当地的税务部门,而直接通过社会关系在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受到税务部门的稽查和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价格往往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的折价或平价条件,而因此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第47号)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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