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正常死亡必须进行尸检,以确定死因。地方公安机关通行规定,对怀疑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检验以查明死因。死者亲属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事后应给予复检。另外,家属要求保留尸体的,经批准后应允许保留一段时间。 在我国需要进行尸检的情形如下: 1、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检验方能查明死因的尸体; 2、被监管人员中非正常死亡的尸体; 3、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4、医疗责任事故造成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刑讯逼供,违法乱纪致人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6、控告申诉案件中涉及人身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7、其他需要检验的尸体。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