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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项扣除住房租金扣除标准
释义
    专项扣除住房租金扣除标准:
    1、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它城市,每月可扣除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可扣除8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每月可扣除1100元。
    2、扣除范围
    (1)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2)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住房;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注意:“住房租金”与“住房贷款利息”这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3、扣除起止时间
    (1)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2)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4、扣除方式
    (1)纳税人未婚的,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由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按规定分别扣除。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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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