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境外收买情报罪的构成条件 |
释义 | 为境外收买情报罪的构成条件? 为境外收买情报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是故意; 3、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为境外收买情报的行为。 一、刑法第111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是关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根据情节的轻重来定罪量刑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客观方面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犯本罪的故意。而且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会判处无期徒刑。 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它罪的区分是什么? (一)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法律竞合 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存在完全的法规竞合关系,即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可以完全包括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规定。当军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时,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论处。 (二)本罪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关系 从这三种犯罪构成要件的相互关系看,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构成要件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为了严惩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又将这一条件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另行规定了一个新罪,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从犯罪手段上看,窃取、刺探、收买的构成要件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申是完全相同的;故意把军事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从表现看,是泄露军事秘密,但实质上是把军事秘密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因此,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的,或者故意把军事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论处,不能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犯罪分子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埋判决处理的,特别是涉及到国家秘密的相关范围,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的, 那么是需要根据造成的违法恶劣程度来进行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三、投敌叛变罪认定 (一)本罪与间谍罪关系两者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与境外有联系,但两罪有明显的区别。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的直接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后罪的直接客体是狭义上的国家安全,而不是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特征不同。本罪是投降敌人或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是本罪唯一的表现形式,亦即本罪行为人为之效力的只能是敌人,即敌对势力,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间谍罪的行为内容则包括三种,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间谍活动任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可见,间谍罪的行为人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敌对国家或势力,也可以不是敌对国家或势力。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后罪则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有特定的目的,而间谍罪没有特定的目的。 在国内大陆上与海外敌对势力建立联系,参加其组织,接受其指挥,潜伏在大陆进行颠覆、破坏的,也是投敌叛变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组织是间谍组织,则构成想象竞合,应按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罚。 (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的关系两罪都存在背叛国家的特点。 而且犯罪主体都是中国公民,但有很大的不同区别:(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后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投敌叛变的行为,后罪是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独立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社会主义,后罪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爱国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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