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法罢免董事长程序:1、股东提案权。新《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股东提案权,该条款首先明确了有权提出临时议案的主体和程序,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股东会决议形式。我国《公司法》将股东会罢免董事决议规定为普通决议,理由如下:(1)董事会及董事成员实际上已经享有主导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对来说,股东会的权力显得比较单薄,且法律赋予的有些职权在实践中较难以落实,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加强对董事会和董事成员的监督力度,以股东会决议方式罢免董事;(2)“选举和罢免”董事是股东依法享有的选择公司管理者权力的重要内容,既然选举董事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那么罢免董事长也应当属于普通决议事项;(3)采用普通决议方式,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在罢免董事长方面的权益。3、股东会决议表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