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类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