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2)刑事案件。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 (3)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4)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有12个罪名;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有34个罪名;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受理以下几种案件: 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