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缺形式要件婚姻可以撤销吗 |
释义 | 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一般来说是不直接予以撤销的,对于这类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可当作行政瑕疵处理,因为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事实上并没有违反婚姻登记双方的结婚意愿,而且对男女双方的实体权益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认定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结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是什么呢 1、结婚的形式要件: (一)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者程序所必须符合的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在我国结婚的形式主要是指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2、结婚的实质要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二、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关系 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 三、民事行为无效与合同无效 两者的概念不同。 民事行为无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合同无效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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