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重疾险属于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患有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时,给予一次性赔偿的保险产品。而医疗保险则是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需要医疗服务时,按照约定赔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产品。既往鼻咽癌病史是否可以通过重疾险补足医疗保险的不足,需要具体看保险合同中的约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保险合同应当以保险单为凭据,确定其内容和范围。” 2.《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 3.《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患上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一次性赔付。” 5.《医疗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需要医疗服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赔付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既往鼻咽癌病史是否可以通过重疾险补足医疗保险的不足,需要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未按实告知既往鼻咽癌病史,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拒绝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