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手续 |
释义 |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什么手续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公约;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五)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成立业主委员会应该怎么做 成立业主委员会和成立公司一样,首先要了解政府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要求和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评论法律和政府规定是否合理合法,不是我们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时要做的事,否定法律和政府规定或自己给自己加紧箍咒、自己把成立业主委员会复杂化或想得神乎其神,不仅与事无补,反而等于缴械投降,甚至是自己把手中的武器送给了对方。 加强领导和组织 首先,加强组织。要成立主管局长为负责人,主管科室参加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建立部门和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要以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为单位,分片设立工作小组,负责对应开展协调组织工作。 第二,加强业务和政治培训。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业主大会制度的实质和内涵。要求工作人员加强政治学习,端正态度,依法,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也不缺位。 第三,按照本意见要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抓紧拟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按季度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市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可及时向市局反映和报告。 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后提醒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业主的正当权益,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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