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将银行卡交于他人使用也会涉嫌走私犯罪吗? |
释义 | 不会。只是把银行卡交给他人是不会构成走私犯罪的,构成走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客体: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 2、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了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了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一、走私犯法吗 犯法的,按涉及的偷逃应缴税款定罪量刑。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偷逃度应缴税额较大”(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3—10年);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知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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