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毕业生补贴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扩面提标”。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在穗高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每月6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提高省派遣到我市参加“三支一扶”服务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市财政补助的每人每月生活补贴标准从800元提高为2000元。对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30场以上、“阳光就业·事业扬帆”就业创业系列校园讲座活动60场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高校建立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站”,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务,每个服务站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法律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等成本 (一)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税务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社会保险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失业保险费率继续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浮动费率制度。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将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从8%降到6.5%,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从10%降到8.5%,实施至2020年底。工伤保险在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30%,实施至2020年底。 (三)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残联,各区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 (四)搭建全市人力资源供需服务平台,统筹利用好全市各类劳动力资源,全市每年举办300场“零距离”就业招聘会,组织40场以上跨省市劳务对接活动。加强对口帮扶地区和传统输送劳动力地区劳务协作合作,按照国家、省、市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工作推进要求,支持外省(市、县)在广州设立劳务工作站,积极配合工作站开展相应的岗位收集、就业跟踪等服务。 (五)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高水平建设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围绕广州珠江两岸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业商圈。 (六)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每年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障广大求职者合法权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协作办,各区政府负责) 三、加大重点行业和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 (七)研究制定特殊人才和特殊艰苦行业从业人员入户政策和计划,积极为老人护理、殡仪服务、基层医疗、民办教育、公交驾驶、消防员、环卫工人、残疾人照料员及文化体育等行业引进人才。加大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单位紧缺人才入户计划,为先进制造业及金融、航运、高铁、航空等我市支持发展的行业引进紧缺人才。 (八)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 (九)强化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抓好就业失业登记基础工作,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失业状况。建立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十)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场5000元的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补贴。 (十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人400元的重点用工企业职业介绍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委、统计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税务局,各区政府负责) 四、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作用 (十二)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小微企业首次申请此项补贴时,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含4年)。 (十三)将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 (十四)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 (十五)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其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省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委、协作办,各区政府负责) 五、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六)根据粤府〔2018〕114号文有关规定,进一步研究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措施,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2倍储备后,按省政策规定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办理程序,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符合条件创业者的最高担保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最长期限从2年延长至3年;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参照省规定执行。 (十七)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大力实施“粤菜师傅”工程,打造粤菜师傅培训平台,建设粤菜烹饪技能人才重点和特色产业,开展技能标准开发和评价认定;开展粤菜师傅职业技能竞赛,提高粤菜师傅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打造乡村粤菜美食旅游,拓展粤菜美食就业创业渠道,探索“粤菜师傅+精准扶贫”新模式。力争到2020年,培养100名以上粤菜名厨。 (十八)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提高到1万元,范围扩大到返乡创业人员。将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 (十九)加强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建设。重点整合建立一批主要面向到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按每个基地10万元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建设乡村创业人员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以穗港澳青年为重点对象,加强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等面向穗港澳创业者的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地建设。鼓励穗港澳三地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鼓励现有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区域性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辟拓展专门面向港澳青年的创新创业空间。成效显著的港澳创业示范基地优先推荐为省级基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局、农业局、金融局,各区政府负责) 六、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二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扩面提标”。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在穗高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每月6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提高省派遣到我市参加“三支一扶”服务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市财政补助的每人每月生活补贴标准从800元提高为2000元。对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二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 (二十二)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30场以上、“阳光就业·事业扬帆”就业创业系列校园讲座活动60场以上。 (二十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高校建立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站”,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务,每个服务站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税务局,各区政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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