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4周岁以上女生自愿跟你发生关系要付法律责任吗? |
释义 | 一、14周岁以上女生自愿跟你发生关系要付法律责任吗?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是自愿还是强迫的关键。认定强奸罪的证据是多方面的,如现场遗留物,嫌疑人的毛发、精斑,留在犯罪场所中的嫌疑人体液的物品如床单、擦拭物,受害人的内裤等,都可以提交给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报案,由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对被害人进行包括提取阴道试纸、咬痕上的唾液等在内的法医鉴定。女方是否自愿很难认定,无须自证清白,须由侦查机关搜集构成犯罪的证据。 二、如何看待我国法律将合法性行为年龄定为14岁?有必要提升至18岁吗? 上个学期四川大学王竹教授来我院讲学,特意提到过类似的问题。不是合法性行为的年龄,而是民事行为能力的计算年龄,但道理是一样的:我国《民总》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18岁或16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16、8这些都是很有意思的数字。王竹老师特意用到一个词叫做“政治决断”。 法律人跟多思考的是纯法律技术性的问题,我们固然可以通过调查了解去得出应当提高或降低年龄的结论,但最终在法律上是否要修改,这是需要政治决断的问题。 8岁作为限制民事责任年龄,我们今天来看,年龄已经偏高了,8岁的小朋友在南方已经是小学二年级的年纪了,也就是说,一年到二年级6~8岁的小学生如果去商店购买铅笔都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8岁小朋友购买稍贵重的学习物品(比如电脑)都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这显然与我们今天的生活状况,经济水平有所不符。但考虑到历史和地理的原因,8岁在过去的时间是比较合理的,越接近热带的地区少年成熟越早,南方小孩6岁可以打酱油,北方却不一定,而我国的政治中心在北方,横跨经纬度大,所以不得不兼顾北方的情况。 类似的问题还包括结婚的年龄,结婚年龄的下调是否会导致新增人口增多,增加多少,这些都可以通过法学、社会学、统计学等去调查了解,但是作为政治决断的结婚年龄下调、上涨、还是维持不便,是需要决心和冒风险的。下调年龄多一代人,养老金够不够?工作机会够不够?社会保障能不能跟上?对现有教育资源会不会产生影响?所以上述问题都已经不单纯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国家管理问题。 回到合法性行为年龄这一问题上,我们不能简单因为社会上出现的个案就认定现有的年龄不不合理,马上就应该立法修改。年龄提升4岁,最简单的一个问题:请问是否会对我国的生育结构产生影响?农村和城市的差异状况是否所有考虑? 第一步工作,应该是法律人在法律内部做评估调查,预计年龄的改动对法律体系本身造成的影响是多少,带给社会的影响是多少。第二步,才是政治决断。评估年龄改动对于国家、人口、政策、福利的长期影响,利弊之处,如何取舍,下决心改不改。法律人没有这个权力,也超出了法律人的职责范畴和能力,需要从政者以更广阔的的眼光和思维去做判断。 初学法律者总想去立法,觉得我国法律四处漏风,而深谙法学者深知立法与改动皆不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为后者是更加长远,是需要经过精心设计、长期磨合不断完成完善的工作。 一定要改,可否在现有法律的范畴下,发挥解释论的功能去达到相同的保护目的?进一步,可否通过最高法院、最高检司法解释去完成相同的目的?再一步,可否通过最高法院公报案例间接影响裁判?通过以上方法观察其连锁反应再做进一步判断。这些都是更为现实和可能的做法。供参考。 -------刚才偶然看了罗翔老师对本案的评论---- 他主张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加入滥用信任地位剥削性利益罪,专门针对侵害14岁以上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且当事人之间有特殊身份关系的性侵行为。此种情形之下,被害人即使同意,行为人的性侵行为也应当认定为犯罪。 这种做法不改动涉及年龄政治决断的问题,是不是波及面更窄? 是的,至少其所包含的政治决策因素明显小于年龄的改动,风险更小,精准打击。相比年龄整体的改动,无疑更加合理稳妥。 --------------几个问题的回复------------------- 1.不改法、不立法就是在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屁股歪了。 并不是哈,我在回复中有举例,比如一个患者去医院就诊,明明现有药物可以对其进行治疗治愈,作为医生是不是建议不要动手术开刀,手术开刀有风险。这时候病患家属不乐意,你不愿意开刀一定是你的药有回扣,你是故意的,在维护自己的利益。 说实话,我很讨厌这种诛心之论,什么事都回到是为了维护XX利益之上,一顶大帽子扣下来就没有讨论的必要性了。立法、改法是一个系统性问题,本就不是轻易能够做到了,这个逻辑没问题吧。 而且,提出政治决断这一命题的意义在于提醒法律人,如果需要达成某种目的,有时候恰恰需要绕过这些需要作出政治决断的话题,选择更为稳妥的方式,这样见效更快、更有可能成功。立法、解释论、司法解释、司法判例,出台起效果的时间和速度是逐渐加快的,是先漫长的讨论一年两年后去立法修改(还有可能中途夭折)呢?还是出台一个具有指导性的案例供下级法院裁判参考,马上就能起作用?这个弯理性人都能转的过来,作出选择吧。 2.南北生理、年龄差距问题。 首先这个是王竹老师讲座的观点,并不是我的原创。其次,我同意他的观点。 评论下一群嘲笑、讨论的,仿佛是天方夜谈。我猜你们本科生年纪,至多不超过25岁吧。 你们的成长(包括我的成长)恰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没有过过苦日子,今天来看,物流、通讯、基础设施已经很发达,所以南北差异除了生活习惯,其他对年龄好像并没有那么严重。但请你倒推至82年民通制定的日子,38年前。问问你们的父母,南北差异、地域、沟通、生活习惯是什么样的,到底南方孩子是否早熟。这是一个客观性的事实描述,并不带有任何歧视。不要用自己有限的十几二十年的经历去揣度当年立法者的智慧判断,并不好笑。 今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8岁年龄我个人觉得确实偏大,就会出现6岁一年级小朋友购买铅笔实际上在法律上仍然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很多学者也建议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保持在6岁是比较合理的。但目前,民总包括未来的民法典,暂时都没有看到改动。涉及到的还是政治决断问题。法律人触动也撼动不了这个雷区,专业的事由专业的政治家来做。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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