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鹰潭信江新区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主要内容如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确权定性认定结果、房屋评估价值和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分配安置房屋,督促搬迁,拆除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属地报请月湖区政府或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