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被网络诈骗了,已经报案了,警察通常多长时间会有结果 |
释义 | 网络诈骗结案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公安侦查阶段一般2个月,可延长;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一般1个月,最长1个半月;法院审判阶段一般1个月,最长1个半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72条、第208条。 法律分析 网络诈骗需要多久结案要看具体情况,一般在公安侦查阶段是两个月,不过,若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法院审判阶段一般也是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案件处理时间:警方调查周期和预期结果 网络诈骗案件的处理时间因多种因素而异。警方调查周期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涉及的金额、涉案人数以及可用的证据。一般而言,警方会尽快展开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处理时间通常在数周到数月之间,但也有可能更长。在调查期间,警方可能会与受害者、证人和嫌疑人进行多次交流和询问。最终结果可能包括起诉嫌疑人、追回损失的资金或财产,并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然而,结果也可能是无法找到嫌疑人或无法追回全部损失。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处理时间和结果都会有所不同。如果您是受害者,请与警方保持密切联系,以获取最新的进展和信息。 结语 网络诈骗案件的结案时间因情况而异。一般而言,公安侦查阶段需要两个月,但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延长;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法院审判阶段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具体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56、172和208条。网络诈骗案件的处理时间取决于案件复杂性、涉及金额、涉案人数和证据等因素。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处理时间和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受害者应与警方保持密切联系,获取最新进展和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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