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鉴定的评定标准 |
释义 | 在我们现有的司法实践里面,一般比较常用的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有下面三个: (1)我国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可以用来对于各种员工因为工伤事故而造成的残疾进行评定; (2)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可以用于各交通事故里面的当事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残疾进行评定; (3)我国现行的《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可以用于除了由于交通事故以及工伤事故而造成的残疾进行评定。在当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一、工伤和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否一样 两者的评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 16180-;而道路交通伤残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B18667-)。 一般来说,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些。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2、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μmol/L(8mg/dL)。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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