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意外保险是一种保障意外风险的保险,当意外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保险过期后,保险合同已经不再生效,因此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前,保险人提出不续保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告知投保人,并在合同期间届满前一个月通知保险代理人;未告知的,投保人可以在收到保险费凭证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合同。保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通知的,视为投保人申请续保。”因此,在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前,若保险人未经告知而未续保,意外保险仍然有效,在此期间内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保险合同已经过期,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对于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依据约定负责赔偿。合同终止以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意外保险已经过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赔偿,但如果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如未及时告知保险合同终止,或存在误导等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追责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