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 代理 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